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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0日
权利清单
   
市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1 行政处罚 假冒专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知识产权局
2 行政处罚 故意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或者印刷标识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或者印刷标识等便利条件。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知识产权局
3 行政处罚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知识产权局
4 行政处罚 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的处罚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条:对下列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三)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知识产权局
5 行政处罚 擅自启封、处理被封存物品的处罚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启封、处理被封存物品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被封存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市知识产权局
6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市地震局
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地震局
8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地震局
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地震局
10 行政处罚 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七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 市地震局
11 行政处罚 对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市地震局
1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假冒专利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知识产权局
13 行政强制 封存、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必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向被请求人出具封存或者暂扣物品的清单。 市知识产权局
14 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公布,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
15 行政检查 检查涉案现场和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知识产权局
16 行政检查 展会专利保护监督检查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公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三条 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 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参会产品、技术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市知识产权局
17 行政检查 对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地震局
18 行政检查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地震局
19 行政确认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漯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漯科〔2014〕20号):第六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工作,由漯河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发展的长远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分期实施。 发展计划科
20 行政确认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漯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漯科〔2008〕60号)“ 第五条: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21 行政确认 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 《漯河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漯创体〔2013〕4号)第七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后,提交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局聘请有关部门领导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科技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审和现场考察通过的企业进行评审。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提出拟认定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报请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批准行文公布,并以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颁发“漯河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牌匾。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22 行政确认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科[2009]101号):第二十一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条件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和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在1000万以上的企业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组织鉴定工作。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进行鉴定。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23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关于下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权限的通知》(豫科[2015]130号):省科技厅不再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下放到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部门。
科技成果与科技人才开发科
24 行政确认 市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中震发防﹝2004﹞122号);第四条:省地震局负责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组织认定,各市地震局负责本辖区相应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办法》(豫震办发〔2005第44号)二十二条:省辖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和评价验收暂行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市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市地震局
25 行政确认 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

关于印发《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震办发〔2010〕18号)第三条: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分省、市两级。省级示范学校由省地震局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组织验收和认定;市级示范学校由所在省辖市地震局(办)会同教育局、科技局组织验收和认定。
市地震局
26 行政确认 漯河市“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 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豫科[2011]118号):第十条: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论证委员会,负责创新团队的论证工作。第十三条:对通过论证的创新团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文件,正式启动。同时授予“________创新型科技团队”标牌。 科技成果与科技人才开发科
27 行政确认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漯河市知识产权局 漯河市科学技术局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漯河市财政局 漯河市商务局 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漯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漯知〔2012〕29号)第3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第6条:市知识产权局依据申报材料组织八部门和相关专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然后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价,经评审后确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相关媒体上公示15日,没有异议后,公告认定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领导小组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裁定。对最终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由八部门联合颁发“漯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牌匾。 市知识产权局
 
28 行政奖励 财政科技奖励 1、《漯河市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漯政办〔2013〕110号)第二条:推进创新型(试点)企业培育工作。实施创新型示范企业培育工程。围绕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市百家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筛选10家大型企业、2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市财政对这些企业的科技创新工作给予两年连续支持,每年给予每家企业支持资金分别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由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作由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2、《漯河市加快研发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暂行)》(漯政办〔2013〕111号):第四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研发中心,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人民币,企业所在地、注册地或纳税地政府按市政府奖励标准再给予等额奖励。第十五条:研发中心的建设工作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口实施,资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审核拨付。
3、《漯河市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政策(暂行)》(漯政办〔2013〕112号):第二条:对新入驻我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产后一年内上缴地方税收(市、县区级收入合计)高于15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政府按实际所得税收比例分担。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口实施,资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统筹把关,审核拨付。
发展计划科
29 行政奖励 科学技术奖励  《漯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漯政【2011】52号):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设立漯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漯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每年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进 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通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科技成果与科技人才开发科
30 行政奖励 知识产权奖励     《漯河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漯政办[2010]128号):四、主要措施(四)3”中指出: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参与起草或指定修订国家标准等重要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体和个人,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漯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漯财教[2008]8号)中的“第二章第六条3”中指出:对年专利申请量居全市前列的职务发明人(单位),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居全市前列的非职务发明人(个人),经考核专利工作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区域,给予一定数额的专利研发经费资助,主要用于专利年费的交纳、专利技术(产品)开发费用补助等。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漯政办[2013]112号)第七条:对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新特药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市政府给予1万元的补助,企业所在地、注册地或纳税地政府按市政府奖励标准再给予等额补助。
市知识产权局
 
31 其他职权 漯河市“科技特派员”选派 中共漯河市委组织部、漯河市科学技术局等10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实施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意见》(漯科【2009】17号):加强对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科技、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农业、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市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工作小组,负责对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科技成果与科技人才开发科
32 其他职权 专利广告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发布专利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未经中国专利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涉及专利方法与产品以及有关专利的活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已发布的,立即停止发布,并在相同的范围内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河南省发布专利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未经专利广告出证部门审查通过的涉及专利方法与产品以及有关专利活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漯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漯河市知识产权局机构编制的批复》(漯编〔2004〕66号)对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能设定包括:负责专利广告出证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
33 其他职权 专利申请资助     
    《河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知[2012]44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坚持促进专利申请质量提升的政策导向,通过对高质量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引导专利结构进一步优化”。
   漯河市财政局、漯河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漯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漯财教〔2008〕8号):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和科技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促进专利技术转化,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设立漯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第7条:申请专利申请资助可直接向漯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也可以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市知识产权局
 
34 其他职权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初审     《河南省关于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知〔2010〕1号)文件中的“五、政策措施(一)”中明确指出: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设立知识产权融资专项资金,对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工作予以引导和扶持。
    《漯河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漯政办[2010]128号)文件中的“四、主要措施(四)4”中明确指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
市知识产权局
 
35 其他职权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